Author Archives: admin

汇源集团感谢函

在与“新芽”多年的合作中,“新芽”及其工作人员一直为我公司提供了专业、细致、周全的商标顾问服务。在此,尤其要对公司现任顾问张先生的工作给予肯定:

由于体制和业务上的调整,我公司的知识产权负责人曾几经变更。众所周知,知识产权是一项比较系统、专业的工作,负责人的变更对工作的影响是不言而喻的。但在张先生的帮助和指导下,不仅使我公司的各届知识产权负责人顺利完成了工作的交接,新任负责人也能很快熟悉知识产权的工作要点,掌握相关的知识产权知识。而且他还对有利于我公司发展的核心商标的防御性保护和商标储备策略给出了不少意见和建议。

知识产权事务是一项严谨而又枯燥的工作,但张先生以其随和、幽默的性格将彼此的合作转变成了一项轻松有趣的学习型工作,使我们在完成工作的同时轻松地学习和进步。借此机会,我公司对张先生的帮助和指导表示由衷的感谢,并期待在今后能与“新芽”进行更多、更好、更长久的合作。

感谢信-程总(雨润集团)

      新芽通过激烈的竞标取得了我司的商标事务独家代理权后,为集团连续提供顾问服务至今,服务认真负责,能准确了解我们的注册需求,并提出切实可行的建议。提出的建议专业性很强,从客户角度出发,以保证我们客户的利益为前提。在雨润集团实现双品为战略方面提供了有力的支撑。

感谢函-创维电视

      以前我司软件版权保护意识不强,开发出来的新软件并未及时登记保护,随着智能电视、云技术的日益火热,近来发现市场上流通一些山寨电视抄袭我司软件界面布局,极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对我公司品牌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自此决定寻求一家常年合作的代理机构,新芽此次全权代理了创维UHD超高清云电视底层代码,及其手机助手app软件代码的软件作品的登记保护工作,技术交底很迅速,并很快下了软件证书,在此感谢新芽知识产权的负责态度,希望以后坚持住这种服务态度。

(中国农业大学)赵建柱教授

      通过多年学术及实验论证,我设计的一种挤压式挖根装置技术方案基本定型,并且已有公司与我校联系想要合作,在此前提下,我委托新芽专利代理部门负责此案的撰写申请工作。新芽专利代理人小梁及时通过电话、邮件、甚至视屏方式 全面了解了我的技术构思,并且两天后给我发来了专利初稿,经过多次修改更正后最终定稿,非常快速的下了受理书,你们不厌其烦的讲解专利法规、修改材料的态度值得肯定!

(徐工集团)王工-感谢信

      我们公司常年委托新芽代理专利事务,这次我和我的同事们研发的运梁车的液压控制系统也是委托新芽代理的,新芽代理人专业素养很高,能快速分析行业前沿技术的走向以及竞争对手的专利保护走向,及时提醒我们集团进行防御性专利申请,避免陷入旷日持久的专利纠纷。

汇源集团

14
客户背景

      北京汇源饮料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1992年,是主营果、蔬汁及果、蔬汁饮料的大型现代化企业集团。自成立以来,汇源集团在全国各地创建了30多家现代化工厂,拥有300多万亩名特优水果、无公害水果、A级绿色水果生产基地和标准化示范果园;建立了遍布全国的营销服务网络,构建了一个庞大的水果产业化经营体系。
2007年2月23日,”中国汇源果汁集团有限公司”股票在香港联交所成功挂牌上市,公开认购部分共获得超额认购937倍,上市当日股价上涨66%。

      目前,新芽已为汇源提供了400多件各类型的国际商标服务,代理了200多件在全球各国的商标查询和注册;代理了上百件在世界各国的驳回答复、异议、续展、海关备案、商标监测、海外维权诉讼等国际商标事务;同时,新芽为汇源提供的常年顾问服务也帮其解决了不少国际商标难题。

雨润集团

13
客户名称:雨润集团
所属行业:食品/消费品
服务内容:品牌标志设计;商标注册;
项目背景

      总部位于南京市的雨润集团,是一家集食品、商贸、房地产、物流、旅游五大产业于一体的拥有70多家分(子)公司的集团性企业, 2006年实现销售收入276亿元,利税33亿元。雨润食品旗下的雨润、旺润等肉肠类产品品牌更是驰名市场,家喻户晓。2005年,雨润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成功上市,从而实现了与国际资本的有效对接。至此,雨润集团已包括中国雨润(1068.HK)、南京中商(600280.SH)和东成控股(0735.HK)三家上市公司。

      目前,新芽对雨润集团整体的品牌架构关系进行了梳理规划,并进行了各自的形象设计和VI视觉规范,并提供了300多件各类型的国际商标服务,代理了180多件在全球各国的商标查询和注册;代理了上百件在世界各国的驳回答复、异议、续展、海关备案、商标监测、海外维权诉讼等国际商标事务;同时,新芽为雨润集团提供的常年顾问服务也帮其解决了不少国际商标难题。

雅客食品

  客户名称:雅客
  
  所属行业:食品/消费品
  
  服务内容:品牌标志设计;商标注册;

12

  项目背景

      作为能够补充维生素的糖果,雅客V9在国内是一种全新的产品,在国际上,也只有雅客食品和D&F(德国糖果研究机构,雅客合作伙伴)能够生产这种糖果。2003年8月,雅客V9推向市场后一炮走红,在招商会上就被订货2.3亿元,并且当场到款6700万元,创下了国内糖果业单品种上市的奇迹。雅客已成为中国最大的从事甜蜜事业的企业。

 
  

       目前,新芽已为雅克食品提供了近100件各类型的国际商标服务,代理了70余件在全球各国的商标查询和注册,绝大部分国家已顺利注册并拿到了注册证;代理了十数件在全球各国的驳回答复、使用证据提交等后续事宜。

创维电视助手-APP版权登记

当前,全球范围正掀起云电视普及风暴,创维为使更多用户享受到云端应用体验给生活带来的改变,研发出UHD超高清云电视,并辅以手机助手app软件。新芽全权代理了该系列软件作品的登记保护工作。

11

中粮集团- 食品包装版权登记

10

项目背景

      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中粮集团”,英文简称“COFCO”),是中国最大的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和实力雄厚的食品生产商,享誉国际粮油食品市场,在与大众生活息息相关的农产品贸易、生物质能源开发、食品生产加工、地产、物业、酒店经营以及金融服务等领域成绩卓著。 1994年以来,中粮集团一直位列《财富》世界500强企业。

      目前,新芽已为中粮集团提供了1000多件各类型的版权服务,代理了200多件在版权纠纷,盗版维权事务;同时,新芽为中粮集团提供的常年顾问服务也帮其解决了不少版权保护难题。

分体式刮板组件及输送设备

申请人: 三一重型装备有限公司
申请号:201310211420.X
发明(设计)人: 屈中华 万旭 马世野
主分类号: B65G19/22(2006.01)I
分类号: B65G19/22(2006.01)I
摘要:
8

本发明公开了一种分体式刮板组件及输送设备,该分体式刮板组件包括:上刮板体、下刮板体、以及连接所述上刮板体和所述下刮板体的连接件;其中,位于所述上刮板体头部前方的上端头为中空结构;位于所述下刮板体头部前方的下端头为中空结构。因此,本发明的分体式刮板组件及输送设备能够降低空载能耗,提高生产效率。

一种1,4-丁二醇解聚PET的方法

申请人: 江南大学
申请号:201210055335.4
发明(设计)人: 余天石 葛明桥 张北战
主分类号: C08J11/24(2006.01)I
分类号: C08J11/24(2006.01)I C08L67/02(2006.01)I C07C69/82(2006.01)I C07C67/03(2006.01)I
摘要:

一种1,4-丁二醇解聚PET的方法,属于聚酯降解技术领域。本发明依据醇解机理,即酯化反应的逆反应,利用1,4-丁二醇对PET进行解聚。生产过程为:首先将1,4-丁二醇、催化剂醋酸锌ZnAc2按照一定的比例依次加入到连接有空气冷凝管、温度计、电动搅拌器和氮气保护气的四口烧瓶中,缓慢升温,等催化剂完全熔融后开通氮气,再加入PET,继续升温至228℃,PET完全溶解后开动搅拌器反应,控制转速在150-200r/min,将温度保持在1,4-丁二醇沸点228℃附近反应2-2.5h。在氮气保护下降温至140℃,将反应液快速抽滤,除去未醇解的PET,得到的白色产物。将产物放入真空干燥箱内,在60℃下干燥24h。利用本发明可以使PET在经过醇解后得到丰富的醇解产物,使PET醇解产物应用更广泛。

一种挤压式挖根装置

申请人: 中国农业大学
申请号:201310410092.6
发明(设计)人: 赵建柱 宗玉峰 刘庆淼 郭海林 李少雄 梁晶晶
主分类号: A01D13/00(2006.01)I
分类号: A01D13/00(2006.01)I A01M21/02(2006.01)I
摘要:
7

本发明公开了一种挤压式挖根装置。其特征在于,整个装置通过机架(1)与移动行走机械固定连接;升降台(5)通过升降滑轨(15)与机架(1)以滑动副连接;升降油缸筒(12)固定连接在机架(1)上,升降活塞(13)与升降台(5)铰接;夹紧油缸筒(3)固定连接在升降台(5)上,夹紧活塞(2)与上夹紧连杆(4)铰接,上夹紧连杆(4)与下夹紧连杆(9)铰接,左右对称的两个下夹紧连杆(9)通过销钉(14)与升降台(5)铰接,挖根刀油缸筒(8)通过挖根刀油缸座(10)与下夹紧连杆(9)固定连接,滑道(7)固定连接在挖根刀油缸筒(8)和挖根刀油缸座(10)上,挖根刀(6)与导轨(16)固定连接,挖根刀活塞(11)与挖根刀(6)固定连接,导轨(16)与滑道(7)以滑动副连接。

运梁车的液压控制系统

申请人: 徐工集团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发明(设计)人: 王海荣 杨力夫 王增民 景军清 田东海
申请号:200910172786.4
主分类号: F15B11/17(2006.01)I
分类号:F15B11/17(2006.01)I F15B13/06(2006.01)I F15B13/00(2006.01)I F15B20/00(2006.01)I B60P3/40(2006.01)I
摘要:
6

一种运梁车的液压控制系统,属于工程机械的液压控制系统。该液压控制系统在整车的两侧不少于2个横梁,每个横梁下都分别连接有一个马达故障紧急处置装置和一个防爆管装置,前后各有一个驾驶室,后部有动力仓,动力仓内对称放置发动机,发动机与液压泵连接在一起,行走马达通过球阀与闭式泵连接,液压系统泵、行走马达故障隔离装置连接在主梁的一侧,位于发动机的后部。优点:当车辆液压系统发生故障时,采用球阀、缓冲阀、冗余管路等液压元件,并合理地对液压元件进行配置,采用隔离的方法,把失效液压元件从系统中分离出来,缩短维修时间,减少机器的停运时间,大大降低了故障处置的难度,并提高了系统的可靠性。

一种煤矿井下热红外图像人脸识别系统

申请(专利权)人:中国矿业大学(北京)
名 称:一种煤矿井下热红外图像人脸识别系统
申 请 号:201320274551.8
主分类号: G06K9/00(2006.01)I
分类号: G06K9/00(2006.01)I
摘要:
5

本实用新型公开了一种煤矿井下基于形态学方法的热红外图像人脸识别系统,包括处理单元、红外热像仪、矿用温度传感器、存储单元、通信线路、井上服务器以及井上考勤数据库。处理单元用于完成识别任务,红外热像仪用于采集人脸热红外图像,温度传感器用于采集环境温度以对图像进行温度补偿,存储单元用于存储已知矿工的交叉点分布特征向量,通信线路将识别结果传至井上服务器,井上服务器依据识别结果做出相应的警告或考勤处理;井上考勤数据库用于记录出入井矿工的身份等信息。本实用新型利用热红外图像识别人脸,能够有效克服井下光照差、矿工脸部存在煤灰的影响,可靠性强,识别率高,为矿区出、入井人员身份检测提供可靠的信息。

一种太阳能自动擦车装置

申请人: 青岛科技大学

申请号:201320346243.1

发明(设计)人: 唐跃 李锦伟 李瑞 魏爽 李鸿飞

主分类号: B60S3/06(2006.01)I

分类号: B60S3/06(2006.01)I

摘要:

4

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太阳能自动擦车装置,包括太阳能电池、侧轨、上横轨、传动丝杠、顶刷支架、顶刷、侧刷、侧刷支架、待洗汽车和地轨,太阳能电池通过电缆与侧轨相连接,所述侧轨与上横轨相连接,传动丝杠置于上横轨内部,顶部支架固定在上横轨上,所述顶部支架上设有滑块,所述滑块的下端装有顶刷,侧刷支架固定在侧轨上,侧刷装在侧刷支架上,侧轨的下面与地轨相连接,待洗汽车通过与顶刷与侧刷相接触清洗。本实用新型大大地缓解洗车耗能、耗水、污染、费时等问题,使百姓生活更方便,利于民生,且使用方便、节能环保能满足市场需要。

一种可固定手机的移动电源

申请人:深圳智造工业设计有限公司
申请号:201320731897.4
发明(设计)人: 李猛
摘要:
2

移动电源侧边有一条橡胶带,当把手机放在移动电源上面时可以把橡胶带旋转起来固定手机,方便手机与移动电源捆 绑,解决用户在使用时手机与移动电源经常分离滑落的弊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1998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2.自1998年12月23日起施行
为依法惩治非法出版物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对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明知出版物中载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内容,而予以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传播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或者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定罪处罚。
第二条 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所列侵犯著作权行为之一,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
(一)因侵犯著作权曾经两次以上被追究行政责任或者民事责任,两年内又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所列侵犯著作权行为之一的;
(二)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所列侵犯著作权行为之一,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一)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
(二)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第三条 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项中规定的“复制发行”,是指行为人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而实施的复制、发行或者既复制又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行为。
第四条 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以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定罪处罚。
第五条 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犯著作权行为,又销售该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只定侵犯著作权罪,不实行数罪并罚。
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犯著作权的犯罪行为,又明知是他人的侵权复制品而予以销售,构成犯罪的,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第六条 在出版物中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分别以侮辱罪或者诽谤罪定罪处罚。
第七条 出版刊载歧视、侮辱少数民族内容的作品,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五十条的规定,以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定罪处罚。
第八条 以牟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一)制作、复制、出版淫秽影碟、软件、录像带五十至一百张(盒)以上,淫秽音碟、录音带一百至二百张(盒)以上,淫秽扑克、书刊、画册一百至二百副(册)以上,淫秽照片、画片五百至一千张以上的;
(二)贩卖淫秽影碟、软件、录像带一百至二百张(盒)以上,淫秽音碟、录音带二百至四百张(盒)以上,淫秽扑克、书刊、画册二百至四百副(册)以上,淫秽照片、画片一千至二千张以上的;
(三)向他人传播淫秽物品达二百至五百人次以上,或者组织播放淫秽影、像达十至二十场次以上的;
(四)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获利五千至一万元以上的。
以牟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情节严重”:
(一)制作、复制、出版淫秽影碟、软件、录像带二百五十至五百张(盒)以上,淫秽音碟、录音带五百至一千张(盒)以上,淫秽扑克、书刊、画册五百至一千副(册)以上,淫秽照片、画片二千五百至五千张以上的;
(二)贩卖淫秽影碟、软件、录像带五百至一千张(盒)以上,淫秽音碟、录音带一千至二千张(盒)以上,淫秽扑克、书刊、画册一千至二千副(册)以上,淫秽照片、画片五千至一万张以上的;
(三)向他人传播淫秽物品达一千至二千人次以上,或者组织播放淫秽影、像达五十至一百场次以上的;
(四)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获利三万至五万元以上的。
以牟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其数量(数额)达到前款规定的数量(数额)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情节特别严重”。
第九条 为他人提供书号、刊号,出版淫秽书刊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以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定罪处罚。
为他人提供版号,出版淫秽音像制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定罪处罚。
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秽书刊而提供书号、刊号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出版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第十条 向他人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等出版物达三百至六百人次以上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属于“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达十五至三十场次以上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定罪处罚。
第十一条 违反国家规定,出版、印刷、复制、发行本解释第一条至第十条规定以外的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出版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第十二条 个人实施本解释第十一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
(一)经营数额在五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
(二)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至三万元以上的;
(三)经营报纸五千份或者期刊五千本或者图书二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五百张(盒)以上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特别严重”:
(一)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至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
(三)经营报纸一万五千份或者期刊一万五千本或者图书五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一千五百张(盒)以上的。
第十三条 单位实施本解释第十一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
(一)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至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
(三)经营报纸一万五千份或者期刊一万五千本或者图书五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一千五百张(盒)以上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特别严重”:
(一)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至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至三十万元以上的;
(三)经营报纸五万份或者期刊五万本或者图书一万五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五千张(盒)以上的。
第十四条 实施本解释第十一条规定的行为,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或者经营数量接近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数额、数量起点标准,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
(一)两年内因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受过行政处罚两次以上的;
(二)因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十五条 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业务,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第十六条 出版单位与他人事前通谋,向其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该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他人实施本解释第二条、第四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对该出版单位应当以共犯论处。
第十七条 本解释所称“经营数额”,是指以非法出版物的定价数额乘以行为人经营的非法出版物数量所得的数额。
本解释所称“违法所得数额”,是指获利数额。
非法出版物没有定价或者以境外货币定价的,其单价数额应当按照行为人实际出售的价格认定。
第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的情况和社会治安状况,在本解释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有关数额、数量标准的幅度内,确定本地执行的具体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