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含:专利、境外商标、软件著作权)

date:02 - 22

第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发明专利申请、PCT专利申请、境外商标注册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的专项资金资助: 
  (一)在我市注册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
  (二)具有深圳户籍并在我市工作、学习的个人;
  (三)在我市工作并持有《深圳市人才居住证》或者《出国留学人员来深工作证》的个人;
  (四)在我市全日制大专院校学习的学生;
  (五)在内地全日制大专院校学习的深圳籍学生。
第十一条 发明专利申请、PCT专利申请、境外商标注册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费用的资助条件和标准
(一)国内发明专利申请资助条件和标准
  1.申请人请求实质性审查并缴纳有关费用后资助2,000元(但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批准费用减缓,并低于补贴额度的,专利申请费和审查费按实际支出给予资助);
  2.申请人取得发明专利证书后,每件给予资助2,000元;
  3.深圳专利代理机构及外地专利代理机构在深设立的具有一定规模的分支机构(上年度纳税额20万元以上)代理深圳发明专利申请并取得发明专利证书后,对该机构每件资助1,000元;
  4.首次申请发明专利的单位,取得发明专利证书后,对第一件发明专利申请增加资助3,000元。
  申请人在取得发明专利证书后一并申请资助的,由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按以上资助标准一次性给付。
  (二)国外发明专利申请资助条件和标准
  在取得国外发明专利证书后一年内提出申请,分别按以下不同的国家和地区给予一次性资助,每件最多资助2个国家或地区,同一申请人(含企业、集团)年度资助总额不超过2,000万元:
  1.在美国、欧盟和日本等国取得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资助5万元;
  2.在设有专利审批机构的其他国家或地区取得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资助3万元;
  3.在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取得发明专利授权的,按照国内发明专利申请资助标准办理。
  (三)PCT专利申请资助条件和标准
  依照PCT规则提交PCT专利申请的发明专利项目,在取得国际检索之后6个月内,单位申请的每件资助1万元,个人申请的每件资助6,000元。
  (四)境外商标注册资助条件和标准
  取得境外商标注册证书后一年内提出申请,分别按以下不同的国家和地区给予一次性资助,同一申请人(含企业、集团)年度资助总额不得超过50万元:
  1.通过马德里体系取得注册的,按指定国家的数量资助,每指定一个国家或地区资助2,000元人民币,每件最多资助20个国家或地区;
  2.在欧盟、非洲知识产权组织取得注册的,每件资助1万元;
  3.在单一国家取得注册的,每件资助5,000元;
  4.在台湾、澳门取得注册的,每件资助3,000元;
  5.在香港取得注册的,每件资助1,000元。
  深圳商标代理机构及外地商标代理机构在深设立的具有一定规模的分支机构(上年度纳税额20万元以上)代理深圳商标境外申请并取得商标注册证书后,对该机构每件资助500元,但代理续展的不再资助。
  (五)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的资助条件和标准
  在计算机软件开发完成后一年内在国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机构进行了登记,并在取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6个月内提出申请,每件资助300元。
  经深圳知识产权代理机构或外地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在深设立的具有一定规模的分支机构(上年度纳税额20万元以上)代理的,每件增加资助3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