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高新区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date:02 - 22
第五条 对专利申报进行资助
(一)对申请外观专利的专利项目受理后,资助限额为每件1000元。
(二)对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项目受理后,资助限额为每件1500元。
(三)对申请发明专利的专利项目受理后,资助限额为每件3000元(含省级资助)。
(四)发明专利授权后,对发明申请实质审查费、授权费(含专利登记费、印刷费、印花费、维持费、授权当年及授权后第二、第三年年费),按实际缴纳费用予以资助。
(五)内资企业获得国外授权的发明专利,资助限额为每件50000元,同一件专利最多资助100000元。
第六条 对荣获国家、省、市专利奖荣誉项目酌情进行奖励。
第七条 对企业专利申报大户进行奖励
(一)对当年专利申请受理超过100件或发明专利超过30件以上的企业,奖励50000元人民币。
(二)对当年专利申请受理超过100件且发明专利占30%或发明专利超过50件以上的企业,奖励80000元人民币。
(三)对当年专利申请受理超过100件且发明专利占40%以上的企业,奖励100000元人民币。
第八条 对专利工作先进单位进行奖励
(一)每年对区内企业、苏州科技城、苏州创业园、镇(街道)、专利中介服务机构等单位进行专利先进单位的评选,并奖励工作经费50000元人民币(专利申报大户奖与先进专利单位奖不重复享受)。
(二)对苏州科技城、苏州创业园、镇(街道)等单位的专利工作人员,根据全年专利申报目标考核完成情况进行适当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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