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专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date:02 - 22
资助标准
1、国内授权发明专利,每件资助4000元;
2、按照专利合作条约(即PCT)提出的国际申请,依据申请PCT国际阶段相应收费标准,单位、个人每件分别资助10000元、4000元;
3、国外授权发明专利,每件每个国家资助20000元,对同一件发明创造在多个国家获发明专利权的,最多按五个国家予以资助。
第十一条 与专利相关的知识产权管理
1、在全省企业、科研机构、大专院校中,每年择优选取15家单位,分别给予10万元的专项资金支持。具体管理办法,由省知识产权局会同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2、获得中国专利金奖和山东省专利奖一等奖的项目,分别按10万元、3万元给予奖励。
3、在专利申请质量和申请数量提高的前提下,对当年专利申请量、专利申请量增长幅度和发明专利占申请量的比例居全省前3位的市和前5位的县(市、区),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奖励。对同一市、县同时符合多项奖励条件的,不重复奖励。
第十二条 对用于专利运用、专利保护和与专利相关的知识产权管理其他部分的专项资金资助标准,按省知识产权局下达的年度资金使用计划和要求执行。
第十三条 每年用于专利创造的资金,一般不低于年度专利发展专项资金的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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