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驳回后,多长时间内都可提出商标驳回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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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国《商标法》的规定,申请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评委申请商标驳回复审,这一期限不能延长。对于通过代理组织提交的注册申请,代理组织收到驳回通知的日期视为申请人收到的日期。
  对于指定中国予以领土延伸保护的国际注册商标来说,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国际局的驳回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评委申请复审。但是,由于申请人或其代理人收到国际局通知的确切日期一般较难判断,在实践中,商评委接受以国际局通知日起15日默认为邮寄送达收到日。因此,国际注册商标驳回复审的期限一般可以按照国际局通知日起三十日计算。如果申请人的实际收到日晚于国际局通知日后的三十日,则须提供国际局通知送达日期的相应证据,如国际局邮寄的信封原件,申请人或其代理人所在地邮局出具的经公证认证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