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决定不服我应怎么办?
date:02 - 14
商标注册人对商标局依照《商标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做出的撤销注册商标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将《撤销注册不当商标复审申请书》一份交送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终局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并移交商标局办理。
申请书件:
1、提交《关于撤销注册不当商标复审申请书》一份,载明理由;
2、提交《关于撤销注册不当商标决定书》及商标局寄送的信封;
3、其它有关材料。
被撤销的注册不当商标由商标局予以公告,原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收到决定或者裁定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将《商标注册证》交回商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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